以下材料來源于《琿春副都統(tǒng)衙門滿文檔案》、《吉林外紀》、《清朝文獻通考》。
一、琿春八旗武器配備(各地駐防滿蒙八旗和綠營的裝備是完全不同的)
領催、披甲每兩人合槍一支,每四人合帳篷一個,鍋一口....鑲黃旗有盔甲一百五十四副,弓一百五十八張,撒袋一百五十四個,腰刀一百五十四,箭八千三百八十支,纛兩桿,旗九桿,槍七十五支(非鳥銃),帳篷三十七,鍋三十七口......
鑲黃、正黃、正白三旗共有盔甲四百五十八副(原為四百五十九,乾隆四十七年琿春發(fā)大水,丟失一副),弓四百六十八,腰刀四百五十九,撒袋腰刀四百五十九,箭兩萬四千四百九十支,纛六桿,旗二十七桿桿,槍二百二十五支(非鳥銃),帳篷一百一十三,鍋一百一十三。
另外,琿春地方船只均為配備火炮的三板船、四板船,用以巡視南海各處。
三板船和四板船到底什么樣,我沒查到。估計就是大趕繒和中趕繒船,因在網(wǎng)上查到大趕繒船船長36米多,寬7米左右,24個船艙,可載重1500石。每船配水手、船工30余人,水兵80人;中趕繒船長23米,寬6米,深2米,配水手、船工20多人,水兵60人。
上述大小船型正好吻合派出巡視南海各島的甲兵數(shù)量。
有鑒于此,船上所配的炮也就只能是奇炮或者小型子母炮。
奇炮,鐵造,長五尺五寸六分,外刷黑漆,表面無紋飾,木柄,有炮架;炮子二兩六錢。實際上就是個大號抬槍。
二、清軍行軍作戰(zhàn)條例(雍正九年重新制定頒布,乾隆十三年、十年、四十九年又增訂,增訂條款略)
1.戰(zhàn)陣之際,聽掌號擊鼓鳴金為進止,如有聞聲不進聞聲不止者,斬
2.臨陣須奮勇前進,如有回顧畏縮交頭接耳私語者,斬
3.專司掌號擊鼓鳴金之人,聞令即掌號擊鼓鳴金,令止即止,違者八旗兵鞭四十,綠旗兵棍責三十,如臨陣違令者,斬
4.將軍密軍令如轉(zhuǎn)之人,將其中要言私自增減并將疑似之言添造者,斬
5.將軍授密軍令,如敢私告他人以致宣揚誤事者,斬
6.將軍、防贊大臣、領兵提督、總兵等官密議軍情時,如敢私行竊聽,即系泄漏軍機之人,犯者斬;差往探聽敵人形勢,如有畏縮不往,詭稱已到彼處,及以少報多以多報少,探信不實貽誤軍機者,斬
7.官兵沿途欺壓民番,恃強買賣,掠財物毀房屋滛汚婦女者,俱斬
8.官兵殺傷良人冐功者,斬
9.官兵將他人戰(zhàn)功冐為已功,及詭稱有功以虛作實,以輕報重者,斬
10.指稱夢寐中見神,無故造言惑眾者,斬;兵丁竊馬濳逃者,該管官即派頭目追拿,如在扎營地方犯者,八旗兵鞭一百,緑旗兵棍責八十,如系臨陣時梟首示眾
11.遇有遺失馬匹,其獲馬之人即稟明該管官,查問給還,如有隱匿私乘者,八旗兵鞭五十,緑旗兵棍責四十,仍插箭游營,如私行屠宰或偷賣與他人者,俱斬
12.扎營地方兵丁輪班守卡,務宜嚴肅訪察,夜遇警急,即密稟申報備設以俟,如有擾動散走驚怖喧嘩以致亂營者,斬
13.夜傳軍令,怠慢不遵,以及巡查坐卡偷安眠睡,致悮更曠班者,八旗兵鞭一百,緑旗兵棍責八十,該管紅旗管隊不行查報者,棍責四十,如臨陣時兵丁犯者,斬
14.兵丁面承該管官諭令其辭色之間顯形傲慢者八旗兵鞭五十緑旗兵棍責四十如有意抗違致悮軍機者,斬
15.兵丁故意私語嗟怨長吁短嘆者八旗兵鞭七十緑旗兵棍責六十責后復犯并臨陣時故違者,斬
16.兵丁不守軍令無故聲喊并在營內(nèi)混行走動髙聲言語白晝犯者八旗兵鞭五十緑旗兵棍責四十如起更后驚呼妄動以致亂營者,斬
17.兵丁有夤夜夢魘者,其左右同帳房之人即行喚醒,如有隨聲應和以致擾亂合營者,八旗兵鞭七十,綠旗兵棍責六十,該管委署防軍校領催紅旗管隊插箭游營,如臨敵營犯者,斬